中山大学惠州校友会章程
(二〇一四年十月)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曾在中山大学(含原中山大学、岭南大学和原中山医科大学及前身院校)学习、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、荣誉职衔并在惠州地区居住或工作,本人愿意加入本会的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本人提交入会申请;经本会核实并登记入校友会名册。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二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